已具备了专业报关行应有的、完整的各项职能,
包括咨询岗,单证组,报关组,车辆调度等,
能为您提供专业的进出口报关和一条龙通关服务。
凭借公司多年的资源积累,整合,组织和优化,我们已经成功操作如下项目:
1,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暂时进出口,退运货物,合资合作设备,租赁贸易,无代价抵偿等;
2,产品类型:食品,化妆品,旧机电,化工品,危险品等;
3,运输方式:海运运输,深圳中港车,广州物流园一日游。
自实行全国通关一体化以来,已进行部分接单,
包括广州(黄埔新港/老港,南沙,新沙、花都),厦门,青岛,上海,天津、深圳,宁波,珠海等口岸都在大范围的接单,
通关过程都很顺利。
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对麻*药品、精*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进口药品批件》或者麻*药品、精*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的;
(二)办理进口备案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麻*药品、精*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已**过有效期的;
(三)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进口备案时,其有效期限应当不低于6个月);
(四)原产地证明所标示的实际生产地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的产地不符的,或者区域性国际组织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产地的;
(五)进口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六)到岸品种的包装、标签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不符的;
(七)药品制剂无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
(八)未在**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组织进口的,或者货物到岸地不属于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
(十)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的;
(十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已被撤销的;
(十二)本办法*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的;
(十三)本办法*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
我们报关公司以下四大优势:
**:长期的守法经营,在海关保持良好的通关记录,降低查货率,为客户提供*、快捷的通关服务。
*二:物流健全的国际物流体系,为报关服务提供有强有力的支撑。
*三:在长期的报关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资源,能够灵活运用多种贸易方式,多个通关口岸为客户解决各种高难度通关问题。
*四:我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报关团队,为您货物通关提供良好**。